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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分公司统计报表制度

2016-09-14 昌潍物流园

为加强分公司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发挥统计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有关统计报表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园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提的统计报表主要指:按照总公司要求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和分公司范围内各园区房屋租赁、水电费收取、停车费、车辆通行证、业务开发等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统计报表。

第二条 按照总公司要求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由各园区26日前报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由分公司统计汇总、并经分公司经理签字后,于每月28日前统一报送。

第三条 分公司范围内各园区房屋租赁、水电费收取、停车费、车辆通行证、业务开发等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统计报表,由各园区26日前报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由分公司统计汇总后于次月2日前统一报送至分公司经理。

第四条 各园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各自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为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奠定基础。

第五条 各园区要认真贯彻执行上公司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分析任务,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第六条 各园区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必须经园区经理审核签字后方能上报。

第七条 牵扯到有收入方面的统计报表,要严格按照结账时间(每月25日至次月24日)和发票、收据开具收入时间分月统计,便于出纳汇总。各类收费项目要分类明细报表,要按日登记、按月统计,由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园区经理签字后汇总至分公司财务科,由财务科汇总收入情况后报分公司经理。

第八条 各园区要按照各部门的岗位职责,进一步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做到收入细化、口径一致,杜绝多口径、多渠道汇总数据。

第九条 各园区要积极开展统计资料分析工作,要结合统计报表数据做好分析和比对工作,以便于发现管理的漏洞和缺项,为生产经营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条 分公司将对各园区统计报表,尤其是收入方面的统计报表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上报以及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的严格按照分公司动态考核办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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