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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刻制及使用管理办法

2016-09-14 昌潍物流园

为加强各园区印章规范化管理,规避风险,根据总公司《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分公司及各园区的正式印章(公章和部门章)、专用印章(即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手章(单位负责人用于文件、报表等的个人印章)。

第二条 分公司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印章管理实行备案管理,各园区必须将本园区内所有公章在分公司办公室确认、备案后,方能正常使用。

第三条 所有印章一律不得私自刻制、更换。 如需刻制、更换印章,应事先提出申请,将书面申请交总公司办公室,由总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刻制、更换。

第四条 各类印章由各园区单独管理,印章必须安排专人保管,不得自行随意带出办公室或交他人拿走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园区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印章平时应加锁保存,下班时间及节假日期间应放置在保险柜内,以确保安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分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用印审批表》(附后),将其与所需用印的文件逐级上报,经园区经理审核、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印章保管人要将《用印审批单》收存备查,并在《印章使用登记台账》上登记备案。《用印审批单》要按年度存档,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六条 公司范围内的日常报表,包括各类材料、统计报表、园区内下发给业户的通知等,须经园区经理审查、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和手章。

第七条 各类证明、介绍信用等用印必须经园区经理审核、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开具个人相关证明,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造成的后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是印章管理的直接经手人,对未经分公司经理、园区经理签字批准的用印使用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纸上盖印,让他人带走使用。

第十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附:1、《用印审批单》

2、《印模登记表》

3、《印章使用登记台账》

 

 

 

 

 

 

 

 

附件1

用 印 审 批 单

                          编号:

用印单位

 

发往单位

 

用印事由

 

用印类别

 

  

 

所在单位

审核人

 

经办人

 

公司核准人

 

    

 

                                                              

用 印 审 批 单

                          编号:

用印单位

 

发往单位

 

用印事由

 

用印类别

 

  

 

所在单位

审核人

 

经办人

 

公司核准人

 

    

 

 

附件2

印 模 登 记 表

印章名称

印章类型

印模

使用园区

或部门

保管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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