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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2016-09-14 昌潍物流园
第一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险情、灾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同时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事故的当事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责任单位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二条 发生事故或出现灾情、险情后,应立即电话报告主管领导,24小时内将所上报材料报公司。
第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较大灾情、险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公司安委会,由公司安委会逐级上报,电话报告完毕2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
第四条 园区办公室负责安全统计报表工作,每月28日前要将各类安全统计报表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公司综合业务处,各类安全报表要分类留底存档。
第五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
第六条 园区安保部负责填写重大事故登记表,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作业概况,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等。建立事故档案,妥善保管好事故调查分析资料。